第八条 占编律师事务所月末、季末和年末应认真总结、分析本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及时、准确地编制单位年度决算,报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和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九条 占编律师事务所应在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允许的范围内充分利用本单位的人力、设备等条件,挖掘潜力,积极合理地组织收入,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第十条 占编律师事务所的收入,是指为开展业务活动,依法通过各种形式、各种渠道获得的资金。主要有财政拨款、业务收入和其他收入。
(一)财政拨款是指财政部门和主管司法行政机关以无偿方式拨入的预算经费、差额补助费和专项资金。
(二)业务收入是指接受委托对外提供法律服务,依法所取得的收入,包括法律顾问费收入、律师代理费收入、咨询服务收入等。
(三)其他收入是指上述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净收益、利息收入、赞助收入、有价证券收益、国有资产盘盈和处理固定资产净收益及其他收益等。
第十一条 占编律师事务所的一切收入都必须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并按规定入帐,不得坐支。各项收费标准,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取得各项收入必须如实开具正式收款收据。事务所的各项收入应于业务已经完成,款项已收到,或者取得了收取款项的凭据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跨年度项目,可根据完成进度,合理确认收入的实现。有外币收入的,按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占编律师事务所的事业性收费应使用省财政厅监制的专用票据。票据的领用、保管按《江苏省非经营性商事票据管理办法》执行。律师事务所经批准成立后,在正式开业前应申领《收费许可证》,凭《收费许可证》向同级财政机关申领或申请印制专用票据。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 占编律师事务所的支出,是指因开展业务活动及与之相关活动发生的各项支出。安排支出必须贯彻厉行节约和量力而行原则,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遵守各项财政、财务制度和财政纪律,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管理制度,严格审批手续,不得以领代报,以拨代支,各项资金安排都要有利于事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