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占编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1996年4月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全省律师制度改革的需要,促进律师事业健康顺利发展,规范律师行业的财务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第二号令《
关于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和司法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境内依法设立的、由各级编制委员会审批国家编制的律师事务所及在外埠设立的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 占编律师事务所是国家全民事业单位,实行独立核算,依法纳税,按时上缴规费,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财务成果,接受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和同级财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占编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财政、财务制度,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加强财务管理,保障律师事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 占编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积极、合理地组织收入,增强单位经费自给和自我发展能力;妥善安排、使用各项资金,加强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真实、全面反映单位财务状况;有效地发挥单位各项资产效益,促进律师事业发展。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占编律师事务所应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按照主管司法行政机关下达的事业任务计划,正确处理好事业需要与财力可能的关系,实事求是,量入为出,区别轻重缓急,科学合理安排各项资金。本着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年度预算(财务收支计划),并报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和同级财政机关批准后交付财务部门执行。
第七条 国家对占编律师事务所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拨款(或上缴)、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根据律师事务所稳定性业务收支情况,对占编律师事务所分别实行全额预算管理、差额预算管理和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三种形式。具体预算管理形式由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意见报同级财政机关核定。国家鼓励实行全额预算管理、差额预算管理单位积极创造条件向自收自支预算管理形式过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