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全省各级
人民法院离退休、调出、辞职人员及在职人员从事律师
职业的近亲属担任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的若干规定(试行)
(1997年11月18日 陕高法发〔1997〕34号)
为了保证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做到廉洁执法,严肃执法,公正裁判,加强人民法院的廉政建设,树立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和律师的良好形象,经研究,根据我国刑事、民事、
行政诉讼法关于实行回避、避免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规定精神和实际情况,现对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离、退休、调出、辞职人员和在职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近亲属担任人民法院审理的各类案件的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特作如下规定。
一、各级人民法院的离、退休、调出、辞职人员(包括从事律师职业的,下同),从办理离、退休和调出、辞职手续之日起,两年内不得担任法院审理的各类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但属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当事人的近亲属的除外。
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下同)。
各级人民法院的离、退休、调出、辞职人员自办结离、退休、调出、辞职手续满两年后,不得担任在法院任职期间曾参与审理过的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二、各级人民法院现职审判人员的近亲属是律师的,该律师不得担任该审判人员任职审判庭所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正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正、副庭长的近亲属是律师的,该律师不得担任其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但该律师属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当事人的近亲属的除外。
三、人民法院不得指定违反上述规定的人员担任刑事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
各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当事人委托时,应对拟委派的律师进行严格审查,不得指定违反第一、二条规定的律师担任人民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接受委托、指派的律师应主动向律师事务所说明有关情况。
四、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对于当事人或被告人所委托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应问明情况,遇到违反第一、二条规定的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应当拒绝接受当事人或被告人的委托书和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公函,令其更换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所指派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律师立即予以更换,不得拒绝。
五、对于违反上述规定审理的案件,一经发现,由审理该案件的法院进行复查,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