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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司法厅、中保人寿保险安徽省分公司关于开办全省律师养老金保险和医疗保险业务的通知

  3    1000元-4000元(含)            70%
  4    4000元-7000元(含)            80%
  5    7000元以上                   90%
  第十条 本公司负责被保险人的住院医疗费用必须是按照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直接用于治疗的各种费用。
  第十一条 本公司负责在保险单生效日起九十天后被保险人因疾病住院的医疗费用,但次年按时续保者,本公司取消九十天观察期。
  第十二条 在保险有效期内,本公司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三条 本保险的被保险人须在本公司指定的或经本公司同意的县级(含)以上公立医院住院治疗。如需转院就医者,须有转出医院主治医师以上级别的医务人员签署的诊断证书及医院的转院证明。

责任免除

  第十四条 由于下列原因支出的各种医疗费用,本公司不予给付:
  一、战争、军事行动、核辐射和核污染;
  二、自杀、殴斗、酗酒、吸毒和违法犯罪行为;
  三、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和欺诈行为;
  四、投保(续保)时被保险人已患有本条款第三条列明的疾病者。
  第十五条 下列费用不属本保险责任范围:
  一、被保险人在非本公司指定或同意的医院的住院费用(包括县级以下的公立医院,康复医院、联合诊所、民办医院、家庭病床、挂床治疗等)。
  二、被保险人在保险单生效日起九十天内的疾病住院费用。
  三、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及医疗药品费用。
  四、被保险人因怀孕、分娩、流产、矫型手术、美容所支出的各种费用。
  五、被保险人先天性疾病或投保前已有残疾的康复和治疗费用。
  六、被保险人住院期间支出的挂号费、膳食费、护理费、陪住院费、空调费、取暖费等。
  七、其它非直接用于治疗目的的各种费用。

保险金的领取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应自办理出院之日起60天内,通过投保单位向本公司申请办理给付保险金的手续,并提供下列证明:
  一、保险金领取申请书和投保单位证明;
  二、保险单及被保险人名单;
  三、住院医疗费用的原始凭证、住院病历和诊断书以及出院小结。
  四、转院治疗者须提供转院证明;
  五、本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它证明。
  第十七条 本公司接到申请,通过调查核实、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第十八条 申请领取保险金应在自被保险人出院之日起二年内提出,逾期作为自动放弃权益。

其它事项

  第十九条 保险期满不按时续保以后又申请投保者,视同初次投保。
  第二十条 在保险单有效期间、投保单位如因人员变动,需要加保,应填定变动通知单一式二份,送本公司据以签发批单作为保险单的附件。
  第二十一条 在保险单有效期间,本公司不办理退保手续,并不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二条 凡采用隐瞒欺诈等手段(如假发票、涂改发票、伪造病历、冒名顶替等)骗取医疗保险金者,本公司有权全案拒付,同时可以解除本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如发生给付,本公司有权追回,并由被保险人承担因本公司调查核实所支出的费用。
  第二十三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与本公司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件三:     中保人寿保险公司安徽省分公司


           《律师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被保险人名单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保险对象

  第二条 凡经过律师资格考试,具有合法律师任职资格的均可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以下称被保险人)。

保险期限

  第三条 保险期限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续保,另办手续。

保险金额

  第四条 保险金额每人最低伍仟元,最高为伍万元。保险金额一经选定,中途不能变更。

保险费

  第五条 保险费每仟元贰元,即2‰。

保险责任

  第六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疾的,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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