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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司法厅关于重申律师在宣传报道中应遵守有关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重申
 律师在宣传报道中应遵守有关规定的通知
 (1996年4月24日 湘司律〔96〕44号)


各地、州、市司法局:
  最近,省厅发现个别律师在宣传报道工作中,存在违反法制宣传有关规定和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现象,将尚未作出终审判决在社会有很大影响的案件通过公开报刊予以发表,片面强调自己观点的单方面的意见,造成人们思想紊乱,在社会上引起了不良反响,干扰司法机关正常的办案秩序。中宣部、中政委1985年3月27日下发的《关于当前报刊在法制宣传方面应注意的向个问题的通知》(政法〔1985〕2号)中明确指出:一、报纸、刊物、广播、电视要配合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和严重经济犯罪,积极地从不同角度报道一些有教育意义的典型案件。报道时要严格注意案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没有把握的案件或有争议的案件,不要公开报道;二、对于正在侦查、起诉或审理的案件,以及尚未作出终审判决的案件不要登报刊、广播或上电视;个别必须见报的,要先报道破案、起诉或审理的消息,以后再报道判处结果,不得超越司法程序抢先报道,更不得利用新闻报道制造对司法机关施压力的舆论。为此,省厅要求各地组织广大律师认真学习中宣委、中政委(政法〔1985〕2号)文件及“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切实领会文件精神,重申律师在法制宣传和新闻报道中务必做到以下几点:
  1.对正在侦查、起诉或审理的案件,以及尚未作出终审判决的案件,不作公开报道。
  2.对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但有争议、特别是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一般不宜公开报道或讨论。对于确有必要进行学术理论研讨的这类案件,一般应在内部报刊上发表;如确须公开发表,也应作适当技术处理。
  3.对有重大社会影响或政治敏感性的案件,律师要以强烈的责任心和正义感去履行辩护或代理职责,在接受新闻单位采访时,发表意见也要遵守法制宣传纪律。
  4.律师所写文章、报道中若涉及有关部门、单位工作中存在的缺点和错误,要实事求是,不言过其实,更不得夸大歪曲事实,也不要过分渲染有关领导对某个案件或某项工作的关注。领导同志对案件的内部批示,未经批准不得公开披露。
  5.律师在广告或新闻报道中要讲职业道德,不炫耀自己,贬低同行,搞不正当竞争。
  6.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把好法制宣传报道关。律师事务所要对律师人员所写稿件严格审查,律师对有重大社会影响和有重大争议案件写的文章必须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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