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律师事务所招聘专职、兼职、特邀律师应签订聘用合同,并在十五日内将聘用人员基本情况及聘用合同副本报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律师一经聘用,除下列情况下,在聘用期间内,不得在同一城市区域内的律师事务所之间异动:
(一)聘用合同到期,且律师已履行了原聘用合同规定义务的;
(二)聘用合同未到期,但原聘用律师事务所同意解聘的;
(三)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对所属国资律师事务所占编律师进行调整的。
第十二条 律师办理异动手续,由律师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律师事务所签署同意异动意见和拟接受的律师事务所签署同意接受意见,逐级报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办理执业证异动手续。
第十三条 律师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被查处期间不得异动。
第十四条 取得律师资格人员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必须先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实习期间,应当申请领取实习证。
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独立从事律师业务。
第十五条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律师业务。律师事务所不得为其出具委托手续和公函。
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应严格遵守统一收案收费制度。收案要认真登记,收费要统一开具发票。
律师事务所不得将本所的委托公函和发票转让其他任何机关、单位使用。
第十七条 律师根据案情,需要向当事人收取交通、通讯、差旅、打印等费用的,应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统一支出。律师个人不论以任何名义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均属私自收费。
第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内部不得采取人员、财务、业务相对独立的二级管理,对律师人员本得实行业务收费承包制。
第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聘用的专职律师的效益工资和兼职、特邀律师的办案酬金不得超过本人业务收费的百分之五十。具体标准由各地、州、市司法行政机关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