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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司法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分局《关于印发律师为债务人的外债合同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规定的通知》

  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应当认真审查由当事人提交的与当事人企业相关的如下全部或部分文件:
  1.借款人所持有的由人民政府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借款人所持有的在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借款人公司的合营合同或投资合同;
  4.借款人公司的章程;
  5.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签发的关于借款人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的批复;
  6.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借款人注册资本的“验资报告”;
  7.借款人董事会作出的关于本次贷款的董事会书面决议;
  8.借款人的资产负债表;
  9.借款人与贷款人正式签订的贷款协议;
  10.贷款人的金融许可证;
  11.贷款人的营业执照;
  12.借款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13.应审查的其他文件。
  二、关于律师发表的法律意见
  律师可根据当事人提交的法律文件和有关法律规定,就下列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1.借款人的法律地位 例如,借款人是依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作为独立法人承担有限责任。借款人的经营期限为(  )年。借款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拥有其财产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权在其营业执照核定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具有签署和履行贷款协议的合法主体资格。
  2.借款人就该借款行为所进行的内部表决 例如,借款人董事会书面协议的内容与中国有关法律和借款人章程的规定并无抵触。
  3.借款人对贷款协议签署人的有效授权 例如,根据借款人的章程和董事会书面决议,借款人的授权代表业经合法、适当的内部授权,有权代表借款人签署贷款协议,其在贷款协议上的签名对借款人具有约束力。
  4.贷款协议和效力 例如,贷款协议的内容与中国现行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没有抵触。贷款协议经有效签署并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登记后对合同当事人构成合法有效的约束力。
  5.贷款协议的有关规定 例如,贷款协议有关贷款金额和用途的规定与中国法律没有抵触。
  6.借款人的资本问题 例如,根据上述验资报告,借款人的注册资本已全部缴足。本次贷款本金总额与借款人注册资本之和并未超过其经核准的投资总额。
  7.贷款协议的登记 例如,借款人必须就贷款协议的签订向外汇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并申领《外债登记证》。贷款协议应自其在外汇管理局登记之日起生效。
  三、意见反馈和监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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