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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司法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分局《关于印发律师为债务人的外债合同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司法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分局
 《关于印发律师为债务人的外债合同出具法律
 意见书有关规定的通知》
 (1998年10月14日 津司联发(98)4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外债的管理,依法规范外汇借款合同,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及中国人民银行银传(1998)50号文件精神,现就律师事务所为债务人外债合同出具法律意见书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为维护法律意见书的严肃性,保证该项法律文书的质量,拟从事该项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必须满足熟悉银行及外汇管理业务和相关政策、执业记录良好、有三名以上专职律师、具有承担风险的能力、年收入在50万元以上、具有从事外汇、金融业务的良好业绩,并有两名以上律师经过天津市司法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分局相关业务培训及考核后,方可授予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从事外债合同出具法律意见书资格,被认定具有从事该项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将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分局在天津日报上予以公布。
  二、具有上述资格的律师事务所为债务人出具法律意见书应有同样具有认定资格的两名律师签名,并保证债务人将一套正本意见书交付给外汇局,以便凭以登记。承办律师应将每件意见书的工作日志及相关资料立卷归档,以备存查。
  三、律师从事外汇借款合同审查工作应当依法进行,恪守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律师在从事上述业务时如有与委托人恶意串通、提供有虚假、误导性内容或有重大遗漏、重大错误内容的法律意见书,以及其它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由天津市司法局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分局决定取消其继续从事该项业务的资格。
  四、该专项业务资格随同年度律师事务所年检共同审验。审验不合格将自动取消相应资格。
  附:《律师为外债登记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规范要求》

附:     律师为外债登记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规范要求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文件要求,律师在办理外债登记出具法律意见书时应依照下列规范进行操作:
  一、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须审查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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