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代办业务管理办法》

  1.注册登记证明;
  2.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3.负责人、从业律师的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代办业务从业证》;
  4.上年度经营情况报告。
  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市司法局审查合格后,向申请代办住房贷款业务的个人贷款代办律师事务所颁发《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代办业务资格证》。
  第八条 个人贷款代办律师事务所受贷款职工委托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应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签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明确代办内容、代办期限、违约责任、代办手续费等条款。
  第九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代办业务实行有偿收费,具体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个人贷款代办律师事务所和从业律师应当积极、准确宣传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贷款程序、代办手续费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 严禁个人贷款代办律师事务所和从业律师欺瞒贷款职工,误导政策,强行代办贷款。
  第十二条 从业律师在办理贷款手续的过程中,应出示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代办业务从业证》。
  第十三条 个人贷款代办律师事务所为申请贷款职工办理抵押、房屋保险等手续时,可以按有关抵押和保险收费规定代收抵押登记费、保险费等费用,所代收费用应在银行开立帐户,单独立帐,专项存储,严禁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市司法局有权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个人贷款代办律师事务所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代办业务情况。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市司法局有权责令其限期整改,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不能达到整改要求的,收回《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代办业务资格证》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代办业务从业证》,取消代办资格。
  第十五条 建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代办业务认证资格年检制度。个人贷款代办律师事务所应在每年6月底前向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提交年检报告,逾期未提交年检报告的,视为自动放弃从业资格。年检报告内容包括: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