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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律师业财务会计制度


            第139号科目 待摊费用

  1.本科目核算单位已经支出,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分摊期在一年以内的各项费用。超过一年以上摊销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和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等应在“递延资产”科目核算,不包括在本科目核算范围内。
  2.单位发生各项待摊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低值易耗品”、“应交税金”等科目。分期摊销时,借记“管理费用”、“其它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费用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151号科目 长期投资

  本科目核算单位不准备在一年内变现的投资,包括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和其他投资。

            第161号科目 固定资产

  本科目核算单位固定资产的原价。单位根据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制定固定资产目录,作为核算依据。

            第165号科目 累计折旧

  1.本科目核算单位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
  2.单位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3.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管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

           第166号科目 固定资产清理

  1.本科目核算单位因出售、报废和毁损等原因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净值及其在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清理收入。
  2.出售、报废和毁损的固定资产转入清理时,应按固定资产净值,借记本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清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款、残料价值和变价收入等,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由保险公司或失人赔偿的损失,借记“其他应收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收益,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损失,借记“其他支出”贷记本科目。

            第169号科目 在建工程

  本科目核算单位进行的固定资产新建工程、改扩建工程等所发生的实际支出。
            第171号科目 无形资产

  本科目核算单位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等各种无形资产的价值。

            第181号科目 递延资产

  1.本科目核算单位发生的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当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包括开办费、固定资产修理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以及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其他待摊费用。
  2.单位发生递延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摊销时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第191号科目 待处理财产损益

  1.本科目核算单位在清理财产过程中查明的各种财产物资的盘盈、盘亏和毁损。
  2.本科目应设置以下两个明细科目:
  (1)待处理固定资产损益。
  (2)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
  3.本科目期末如为借方余额,为尚未处理的各种财产物资的净损失;如为贷方余额,为尚未处理的各种财产物资的净溢余。
  
            第201号科目 短期借款

  1.本科目核算单位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下的各种贷款。
  2.单位借入各种短期贷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借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发生的短期借款利息,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预提费用”、“银行存款”等科目。

            第202号科目 应付票据

  本科目核算单位对外发生债务时所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第203号科目 应付帐款

  1.本科目核算单位因购买材料、物资和接受劳务供应等而应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
  2.单位购入材料、物资等已验收,但货款尚未支付时,应根据有关凭证(发票帐单),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单位接受劳务供应而发生应付未付款项,应根据发票帐单,借记有关成本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单位偿付应付帐款时,借记本科目,借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第204号科目 预收帐款

  本科目核算单位向顾问单位、当事人预收代理费等费用。经办人员不得从预收帐款中提出劳务报酬。

            第209号科目 其他应付款

  本科目核算单位应付、暂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如应付租入固定资产和包装物的租金、存入保证金、应付统筹退休金等。

            第211号科目 应付工资

  1.本科目核算单位应付给职工的工资总细额。包括在工资总额内的各种工资、奖金、津贴等,不论是否在当月支付,都应通过本科目核算。
  不包括在工资总额内的发给职工的款项,如医疗费、福利补助、退休费等不在本科目核算。
  2.向银行提取现金准备发工资时,借记“现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支付工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科目。

            第214号科目 应付福利费

  1.本科目核算单位提取的福利费。
  2.单位提取福利费时,借记“成本”、“管理费用”,贷记本科目。
  支付职工医疗卫生费用、困难补助费,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应付工资”等科目。
  3.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为福利费的结余。

            第221号科目 应交税金

  1.本科目核算单位应交纳的各种税金。如: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所得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税等。
  单位交纳的印花税不在本科目核算。
  2.单位交纳的各种税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为多交的税金,贷方余额为未交的税金。

            第223号科目 应付利润

  本科目核算单位应付给投资者的利润。

            第229号科目 其他应交款

  1.本科目核算单位除应交税金、应付利润以外的其他各种应上交的款项。包括教育费附加、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律协会费、律师注册费、登记费等。
  2.本科目应按其他应交款的种类设置明帐。
  3.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为多交的其他应交款;贷方余额为未交的其他应交款。

            第231号科目 预提费用

  1.本科目核算单位预提但尚未实际支出的各项费用,如预提的租金、保险费、借款利息、修理费用等。
  2.实际支出数与已预提数的差额,应计入实际支出期的成本、费用,如实际支出数大于已预提数的数额时,应视同待摊费用,分期摊入成本。
  3.本科目应按照费用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241号科目 长期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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