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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律师业财务会计制度

北京市律师业财务会计制度
 (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律师业的发展,规范律师业的会计核算和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种类型的律师事务所和其他律师机构(以下简称律师事务所)。
  第三条 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律师协会是北京市律师业的主管部门。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财政局和北京市审计局负责对北京市律师业的财务会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的会计核算和财务行为,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制度。

第二章 财务机构和财务人员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应设立财务机构。财务机构由主管财务的领导、会计和出纳组成。
  第六条 财务人员必须具备会计资格,凭会计证上岗。未配备合格专职财务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应委托记帐公司代理记帐。
  第七条 财务负责人、主管会计的任免,应报经北京市司法局主管部门同意。会计人员因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而被错误处理的,主管部门有权责成所在单位予以纠正;玩忽职守,丧失原则,不宜担任财务工作的,主管部门有权责成所在单位予以撤换。
  新成立律师事务所会计人员的资格,应报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第八条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在负责人的监督下,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要时,可以由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第三章 会计核算

  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的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月、季、年)。
  会计年度按照日历年度确定,即自公布1月1日至12月31日止。
  第十条 律师事务所以人民币作为记帐本位币。
  有外币现金的单位,应分别人民币、各种外币设置现金日记帐,进行明细核算。外币的收支,应当按收款日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记帐,同时登记外国货币名称、金额和折合率。
  第十一条 会计核算工作,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做到记录准确,内容完整,方法正确,手续齐备,符合时限。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三)财产、物资的收发和增减;
  (四)各项基金的增减;
  (五)各项收入的计算和分配;
  (六)经费的收支和成本的计算;
  (七)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八)其它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第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记帐。凡是本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在本期收付,都应当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入帐;凡是不属于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本期收付,也不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收入和费用的计算应当相互配合。同一会计期间所取得的收入以及与其相关联的成本、费用,应当在同一会计期间登记入帐。
  第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的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果有必要变更,一般应当自新的会计年度开始时变更,并在变更年度的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四章 记帐和帐簿

  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采用借贷复式记帐法。
  第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每发生一笔经济业务,都应当取得或者填制原始凭证。各种原始凭证必须内容真实、完整,手续齐备,数字准确。原始凭证经审核无误,才能据以填制记帐凭证。
  第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设置日记帐、总分类帐和明细分类帐三种主要帐簿以及各种必要的辅助性帐簿。
  各种帐簿应当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记帐凭证或者凭证汇总表等登记,做到登记及时,内容完整,数字准确,摘要清楚。
  各种帐簿中的记录,如需要更正,必须严格按照会计人员工作规则进行。
  第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采用电子计算机记账的,其软件应当满足本制度的要求,并具备案件、保密功能。
  由磁性或者其他介质存储的各种数据和资料,应有备份,并定期打印成书面形式保存。

第五章 会计监督

  第二十条 律师事务所的财务机构、财务人员对本单位实行会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 财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第二十二条 财务人员对违反国家财政制度和本制度规定的收支,不予办理。同时应上报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必须接受审计机关、财政机关、税务机关和物价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的监督,如实提供会计凭证、帐簿、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第二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的流动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应收和预付款项以及低值易耗品。
  第二十六条 现金和银行存款应当设置日记帐,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进行登记。
  第二十七条 低值易耗品按照实际成本登记入帐。实际成本以买价加运输、保险等费用计算。
  少量的低值易耗品,可以采用一次摊销的方法摊销;批量购入低值易耗品可以分期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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