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1日)废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会计、审计、律师事务所
实行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9年11月12日 京地税企〔1999〕592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适应会计、审计、律师事务所行业改制和发展的需要,加强对各事务所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目前各事务所已完成了脱钩改制工作,合伙、有限责任制的会计师事务所、合伙律师事务所正在规模发展的情况,及由于目前对会计、审计、律师事务所没有统一的财务核算办法和税前列支标准,造成该行业的会计核算与税收征管之间存在着诸多矛盾,不利于税款的征收;这种状况如不能很好的解决,势必会影响会计、审计、律师事业正常、健康的发展,也造成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为此,考虑到会计、审计、律师事务所的行业特点和其改制发展的需要,并本着简化税收征管手续,方便纳税人的原则,根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特制定会计、审计、律师事务所企业所得税定率征收办法。
一、适用范围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应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各类性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均适用本办法。
二、应税收入的核算
会计、审计、律师事务所的应税收入应包括各项业务收入、附营业务收入和其他收入。每一项应税收入应做到凭证合法、齐全、入帐及时足额。
会计、审计事务所的业务收入是指事务所接受委托对外提供审计、会计咨询和会计服务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审计收入、验资收入、咨询收入、资产评估收入、培训收入及其他业务收入。
附营业务收入是指事务所经销库存帐证、表册等会计用品所取得的净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事务所投资净收益、固定资产盘盈和处理固定资产净收益及其他收益。
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收入包括法律顾问的收入、代理民事、经济案件的收入、办理刑事案件的收入、办理行政诉讼的收入、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的收入以及咨询、代书的收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