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职实习人员:
1.实习申请表一份;
2.律师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3.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市司法局律师档案库出具的档案存放证明;
5.一寸近期免冠归照片一张。
(二)兼职实习人员:
1.实习申请表一份;
2.律师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3.所在单位同意实习的证明;
4.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5.一寸近期免冠照片一张。
(三)申请考核授予律师资格的实习人员:
1.实习申请表一份;
2.市司法局律师档案库存档证明;
3.学历证书复印件一份;
4.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5.一寸近期免冠照片一张。
(四)申请在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实习的外省、市人员:
1.实习申请表一份;
2.经过公证部门公证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出具的存档证明;
3.律师资格证书和学历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4.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5.申请人考取资格后超过三年未执业须提供说明;
6.一寸近期免冠照片一张。
(五)在校生实习人员:
1.实习申请表一份;
2.在校生所在学校同意实习的证明;
3.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一寸近期免冠照片一张。
第十条 实习人员填写《律师业务工作实习申请表》并由律师事务所签署意见后报市司法局。《实习律师工作证》由接收律师业务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统一到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办理。
第十一条 实习期限:
(一)在校生依所在学校教学的安排;
(二)经考试、考核取得律师资格的人员,实习期一年。
实习期一律从取得《实习律师工作证》之日起计算,并且应在一个事务所连续实习一年,不得中途调转。如特殊情况中途调转,实习期限重新计算。
第十二条 实习期满,实习人员应进行书面总结,律师事务所应对实习人员作出鉴定。《实习律师工作证》由律师事务所收回送发证机关注销。
实习期限不得无故延长。
第十三条 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应在一年内提出从事专职律师工作的申请,或在二年内提出从事兼职律师工作的申请,超过此期限的,应重新实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