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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律师助理的管理规定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律师助理的管理规定
 (1998年4月1日 京司发〔1998〕28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律师助理人员的管理,规范律师助理证件的申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律师事务所申请领取《律师助理工作证》的人员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申领《律师助理工作证》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律专业中专或其他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二)年龄在四十岁以下;
  (三)具有北京市户口;
  (四)拟在律师事务所专职从事业务辅助工作。
  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接收律师助理,由律师事务所主任批准,并向市司法局申领《律师助理工作证》。
  第五条 律师助理只能从事辅助性工作,不得单独承办业务。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申领《律师助理工作证》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国家助理工作证申请表一份;
  1.律师助理工作证申请表一份;
  2.学历证书复印件;
  3.司法行政机关人事部门出具的调入律师事务所的证明;
  4.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5.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二)合作、合伙律师事务所:
  1.律师助理工作证申请表一份;
  2.学历证书复印件一份;
  3.市人才交流中心律师库或司法行政机关认可的部门提供的存档证明;
  4.聘用协议;
  5.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6.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三)兼职律师事务所:
  1.律师助理申请表一份;
  2.学历证书复印件;
  3.律师事务所所属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存档证明及本人系该律师事务所专职工作人员的证明;
  4.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5.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第七条 兼职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的人数不得超过专职律师的二分之一。
  第八条 特邀律师事务所不得吸收律师助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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