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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企业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
 企业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0〕55号 2000年6月6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企业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企业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
          (省房改领导小组 二000年五月)

省政府: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省政府批转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1998〕89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精神,加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住房新机制,现结合我省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的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企业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是:依据政策,民主决策;实事求是,量力而行;新老有别,前后衔接;合理负担,公平公正。
  二、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重点是住房制度的转变。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货币分配的形式是:逐步增加职工工资中的住房消费含量、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和发放住房补贴。
  三、为加快企业住房分配新制度的建立,对新老职工采取不同的住房补贴方式。对1998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采取提高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比例的办法,对1998年11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本企业规定的购房面积标准的“老职工”,发放购房补贴。
  四、单位为“新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由单位原为职工缴存的公积金和新职工住房补贴两部分组成。
  五、企业职工购房补贴面积标准,由企业参照《实施方案》规定的《职工购房补贴面积标准》,在其范围内自行确定。
  六、老职工购房补贴标准,企业应根据所在市(县)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单位可转化资金、职工收入水平等因素,在所在市(县)规定的补贴标准内确定。商品房价格低于市(县)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区位的企业,可根据所处区位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和商品房价格综合测算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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