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营造巾帼社区服务工程的良好氛围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开展“巾帼社区服务工程”,积极支持下岗女工参与社区服务工作,创办社区服务实体,并按国家和有关规定给予政策引导和扶持。
(一)失业和下岗职工组成的从事社区服务的生产自救性劳动组织,及社会服务等非正规就业性的劳动组织,凡安置失业、下岗职工人数从业人员总数60%以上的,经同级劳动部门认定,三年内免征行政性收费;其取得的劳务收入,可持失业、下岗职工《就业登记证》和失业、下岗职工名册及《税务登记证》,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经有权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后,自成立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该劳动组织的营业税和失业、下岗职工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区服务实体,凡招用失业人员和非本企业下岗职工并与之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协议,达到职工总数10%的,以及失业人员、下岗职工成立的生产自救性劳动组织或自谋职业的,可按省有关文件规定,向同级劳动部门、税务主管机关申请所得税减免。
(三)各有关单位要根据各自的职能,对“巾帼社区服务工程”给予大力支持:
--民政部门要把“巾帼社区服务工程”纳入创建社区服务示范区和兴建社区建设实验区活动,积极主动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工商、税务等部门要对下岗女工开办的社区服务实体和项目,简化登记审批手续,并减免有关费用;
--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帮助、促进下岗女工实现社区就业,提供职业介绍、就业培训等服务,并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
--有关专业银行要对从事社区服务的生产自救性劳动组织和自谋职业的下岗女工提供小额信贷服务。
四、积极推进巾帼社区服务工程的实施
巾帼社区服务工程应纳入政府社区建设的总体规划,做到政府主管、妇联牵头、条线支持、市县实施。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妇联在宣传发动、教育培训、协调服务、总结提高等方面多做工作;市县在拓宽领域、建立实体、规范运作等方面多做工作;市县在拓宽领域、建立实体、规范运作等方面抓好落实;各有关部门在规划引导、业务指导、政策扶持、舆论宣传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通力协作,共同推进“巾帼社区服务工程”。
广泛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大力宣传改革开放和就业新形势,宣传社区服务的发展前景,宣传正确的择业观和巾帼创新业先进典型,教育下岗女工理解、支持、参与改革,发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四自”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