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政府批转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全省公路水运等重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一)征地补助。包括土地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小型农田排灌设施恢复费等,每亩定额补助8000元(不分土地种类,下同)。
  (二)工程临时用地补助。占用一年每亩定额补助1600元,占用两年每亩定额补助2300元。建设项目施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按照临时用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支付临时用地土地补偿费等,临时用地使用期一般不超过两年,因工程需要必须延长使用期的应重新办理有关手续,进入下一轮租用期,补偿标准仍按上述标准执行。
  (三)取土坑、堆土区用地复垦补助。在工程结束后,可以留下必需的工程项目功能性使用部分,办理土地征用手续,并相应扣减已补助的复垦补助费;其余由项目建设单位予以复垦或由沿线市、县政府组织复垦。由市、县组织复垦部分,建设单位按照如下标准定额补助复垦费。
  1.取土坑。取土深度1米以内的,每亩支付复垦费2600元;取土深度1米以上2米以内的,每亩支付复垦费5200元;取土厚度在2米以上的,每亩支付复垦费7000元。
  2.堆土区。堆土高度2米以内的,每亩支付复垦费800元;堆土高度3米的,每亩支付复垦费1000元;堆土高度4米以上的,每亩支付复垦费1200元。
  各取土坑、堆土区具体复垦补助费,按上述标准根据取土深度或堆土高度内插计算。丘陵地区山丘(或荒地)取土、结合挖鱼塘取土等属于造地或农业结构调整的,以及水运建设在废坑塘内堆土等,不补助复垦费。取土坑、堆土区除功能性使用部分办理征地外,其余不办理征地。
  (四)房屋拆迁补助。平房每平方米180--216元;楼房每平方米225--270元;工业厂房(含设备搬迁)270--320元。其他零星附着物按附件一补助标准执行。
  (五)土地管理费按征地补助费总额的3%收取。征地拆迁工作中的用途变更费等服务性费用按低限标准优惠收取,单独计列。
  工程要尽量避免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确需占用的,在工程设计时就要请各市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进行微调,并办理调整规划报批手续。不另行补助费用。
  六、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现行有关政策规定,对征用土地按每平方米2元交纳耕地占用税。临时用地、取土坑及堆土区用地按国家规定减免征耕地占用税。
  七、公路、水运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用土地必须执行占一补一的耕地补充政策。耕地补充任务由项目建设单位、省交通土地复垦公司、公路沿线的市县人民政府、省土地复垦开发投资公司各承担四分之一。市县承担的耕地补充任务,主要通过当地复垦净增耕地指标抵补,也可以交纳耕地开垦费,作为投资入股。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