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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批转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全省公路水运等重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批转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
 全省公路水运等重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地
 拆迁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苏政发〔2000〕77号 2000年6月19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政府同意省国土资源厅、发展计划委员会、交通厅《并于全省公路、水运等重点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公路、水运等重点交通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意见
    (省国土资源厅、发展计划委员会、交通厅 二000年五月)

  今后一个时期,是我省交通基础设施的关键时期。为确保公路、水运等省以上重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地拆迁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及保证国家建设用地的方针,我们对今后一段时期内公路、水运等重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进行了多次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公路、水运等重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劳动力安置、农业人口农转非和现场协调等工作,由工程沿线的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分别组织工程所在地的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各级政府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对公路、水运等重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行统一征地,做好提供征用土地的有关服务工作,并组织有关单位做好征用土地的具体技术性与业务性工作。
  二、凡列入省以上重点建设项目的公路、水运等重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使用土地,原则上采用行政划拨方式供地。
  三、公路、水运等工程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和用地指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建设部与国土资源部批准颁布的各项标准执行。
  四、征用土地后的多余劳动力和农业人口的生活保养由工程沿线省辖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县(市)、乡(镇)人民政府采取多种途径统一就近就地安置。安置可以采取货币安置、地价转入股安置、社会保险安置、留用地安置、农业安置、土地开发整理安置等多种办法。
  五、公路、水运等重点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单位对征用的土地和拆迁的房屋等予以定额补助,由省包干到工程沿线各市,一次核定,包干使用。征地拆迁定额补助费计入工程总投资。具体补助标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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