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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浙江省2000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
 《浙江省2000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浙劳社薪〔2000〕60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浙江省企业工资指导线试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1999年度经济和社会发展执行情况及2000年度经济和社会发展预期目标,经综合测算和平衡,报经省政府同意并授权,现将浙江省2000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发布如下:
  1.企业货币平均工资增长基准线为10%(包括1999年工资调整翘尾因素)。它适用于生产正常发展、经济效益有所增长的企业,这类企业应按工资指导线基准线的要求,妥善安排好职工工资的正常增长。
  2.企业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上线(预警线)为15%(包括1999年工资调整翘尾因素)。它适用于经济效益有较快增长的企业,是企业工资增长的最高限额,不得突破。
  3.企业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下线为实际平均工资零增长或负增长,但企业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企业工资指导线原则上适用于全省境内的城镇各类企业,乡镇企业可参照执行。各类企业应参照上述工资指导线标准,根据本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工资水平,合理安排在岗职工工资增长。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省级各主管部门应按《浙江省企业工资指导线试行办法》之规定,依照分级管理、分类调控的原则,负责做好2000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的贯彻实施和管理工作,要把工资指导线与现行有关企业工资宏观调控政策有机地结合起来,并积极引导非国有企业依照工资指导线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及时报告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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