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管理,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有利于农业技术推广队伍的稳定和农技推广工作的开展。
县级人事编制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编制和人员管理,禁止随意改变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性质和挤占挪用编制的现象,禁止超编制配备人员。
县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农业新技术、新成果的推广应用,加强对县乡两级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
乡镇政府负责为农业技术推广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将工资足额、及时发给农技人员。严格考核制度,推行竞争、竞聘上岗,清退超比例安排的非专业技术人员,加强对农业技术人员的思想、政治领导。
四、全面落实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各项优惠政策
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已出台的各项优惠政策,稳定基层农技队伍,切实把现有技术骨干留在基层,把高素质的技术人员吸引到基层。
要保障基层农业技术人员的工资待遇。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编内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工资,要按时、足额发放。到县以下农技推广机构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可享受国发〔1983〕74号文件的规定向上浮动一级工资的政策,同时根据鲁政办发〔1994〕87号文件的规定,由原来8年固定一级工资改为5年固定一级。分配到县以上农技推广机构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可按照人事部、农业部下发的人薪发〔1994〕22号文件的规定,见习期间执行同类人员定级工资,见习期满的定级工资标准可高于同类人员一档,其行政关系可以转到工作单位,也可以保留在县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要按照鲁人薪〔1995〕4号文件的规定,将农业第一线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其工资构成中的津贴部分提高8%。
要按照省人事厅、农业厅鲁人〔1999〕43号文件的要求,提高农业第一线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比例,由现在的5%提高到8%。在推荐评审农业技术职称中,继续执行向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倾斜,向农业生产第一线倾斜的政策,以他们的推广业绩为主,对做出突出贡献、工作业绩显著的农技人员,可以优先评聘、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五、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要不断创新
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要认真学习掌握农业新技术、新知识,适应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新要求,转变观念,积极为农民开展产前、产中、产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