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1999〕
79号文件稳定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0〕70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关于稳定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9号)已翻印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望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贯彻落实稳定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政策措施
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是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的基础。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是国家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在基层的事业单位。经过多年努力,我省已初步形成了比较健全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并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稳定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推进农业技术推广事业的发展,国家制定出台了一系列的法规和政策,对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性质、人员编制、经费保障等作了明确规定。这些法规和政策措施是稳定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推进农业技术推广事业发展的重要保障,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要依法保护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权益,对拍卖、出租、侵占、平调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资产的非法行为,要坚决制止,严肃查处。
各地要按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定性、定编、定员工作的要求,严格核定编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核定的编制不得挪作他用,也不能超出编制配备人员。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中的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得低于80%,对超比例安排的非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清退。
二、强化农业技术推广经费保障制度
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编制内的人员经费要纳入财政预算,并保证足额到位。各级人民政府要逐步提高对农业技术推广事业的投入,财政等部门用于农业技术推广的资金应逐年增加。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或者挪用。
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要根据农业新阶段的要求,在完成国家赋予的公益性职能的前提下,要不断拓宽服务领域,开展有偿服务,兴办经济实体。当地财政、计划、金融、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积极鼓励和支持农业推广机构兴办经营实体,开展有偿服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经营服务收入应主要用于农业技术推广活动及改善本单位职工生活条件。农业技术服务应当继续享受免征营业税(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向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摊派支出或强行提留。
三、要加强对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