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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全省环保产业的通知

  (三)加大资金投入。要根据环保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广开资金渠道,省环保局、省财政厅每年从省集中的排污收费中拿出一部分,同时省财政每年根据财力情况安排资金,以及国内外政府与社会捐赠、贷款,重点用于环保产业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的研究、开发、示范及推广。省经贸委、省环保局、省财政厅安排技改与环保项目贷款贴息时,对选用省内生产的环保设备(产品)的项目要优先考虑,并适当加大贴息扶持力度。对资源综合利用等科技项目,省财政优先安排贷款贴息。省计委、经贸委、科技、城建、农业等有关部门要对符合国家和省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高新项目优先立项,帮助企业用好国家债券、企业债券和国内金融贷款,多渠道筹集资金。对条件成熟的环保产业企业,优先安排股票上市和发行债券,扩大直接融资。要拓宽融资渠道,通过合作开发、合资经营、参股、控股等形式引进外资。各市地也要根据财力情况安排部分排污费资金和其他可利用的财政资金用于扶持本地区环保产业的发展。
  (四)积极推进环保产业技术进步。发展环保产业要体现创新精神,在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上下功夫。各级各部门要牢固树立依靠科技进步发展环保产业的思想。经贸委要把环保产业设备(产品)列入工业产品结构调整的重点内容,对环保产业企业在科技开发、技术改造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计委要把环保技术装备开发优先列入高技术产业发展计划中。科技部门要重视环保产业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的研究和推广工作,对符合立项要求的项目,优先列入科技计划。要充分发挥环保科研、设计部门和高等院校的作用,加强科研与生产的联合、协作,培育环保技术市场,组织环保产品科研项目招标,以骨干环保企业集团为主体,组建环保产业中试基地,促使科研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环保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各项费用,可不受比例限制,计入企业管理费用,各项费用增长幅度在10%以上(含10%)的,还可再按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
  (五)加大环保执法力度,推动环保产业发展。环保、城建、经贸委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排污企业的监督管理,确保所有工业污染源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时限达标排放,实现“一控双达标”目标。城镇人民政府都要规划建设污水和垃圾集中处理设施,限期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严格执行建设项目防治污染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对治污无望的企业坚决关停。要加强设备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停运防治污染的设施。要通过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执行达标排放标准,积极推行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的物业化管理,推动环保设施运营向社会化、企业化、专业化和市场化转变,以加快全省治污步伐,拓展全省的环保产业市场,推动环保产业的发展。
  (六)强化对环保产业的监督管理。省经贸委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环保、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根据全省环保产业技术和营销政策,制定规范性办法,加强对环保产品的生产、流通等环节的管理。对从事环保产业的单位进行普查、登记,实行分类管理。要加强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的质量技术监督,积极推行环保产业国际标准,发布环保产业新技术、新设备(产品)和淘汰的技术工艺、设备(产品)目录。要积极培育和完善环保产业市场,反对不公平竞争。各级、各部门不得强行指定由本部门下属单位或与本部门有经济利益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为环保治理项目建设单位提供设备(产品),或承担工程设计施工及其他各类有偿服务。要通过规范市场秩序,逐步建立开放、有序、公平竞争的环保产业市场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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