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间的债务,经关联企业协商同意,出资人审核批准,其债务转帐抵销余额可转作股权。
鼓励国有资产经营(控股)公司、授权经营的企业集团公司之间互换权属企业的股权。
四、处在一般竞争性领域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股比例较大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经国有资本出资人批准(尚未明确出资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转让部分或全部国有股。鼓励跨地区、跨所有制转让。受让方可一次性付款,也可分期付款。股权转让收入,由国有资本出资人集中管理(尚未明确出资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集中管理),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全省经济结构调整规划,主要用于工业结构调整、国有资本投入、社会保障事业建设等。
五、对符合条件的省重点国有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优先推荐上市。组织业绩优良的股份有限公司捆绑上市。引导绩优上市公司联合、兼并、控股、参股非上市公司。鼓励具备配股条件的上市公司用其他企业的优良资产配股。支持优势国有企业与经济效益差、丧失配股资格的省内外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和资产重组。
六、除国有经济必须控制的领域外,允许非国有资本控股。鼓励和支持非国有企业通过入股、购买、兼并等形式参与国有企业的改制、改组。
七、推荐高科技、高风险、高增长企业到香港等地创业板上市。
八、具有较强投资能力的大型企业集团在新上技改项目时,凡省内已有批准的同类技改项目的,原则上不予批准或转报,引导其向已批准的技改项目投资,形成多元投资结构。
九、企业新上技术创新、技术改造项目,凡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在项目审批和贷款方面享受优先待遇。参与技术创新项目的投资者,享有技术成果转化的优先权。投资额5亿元以上或建设期3年以上的重大技改项目,由项目建设企业与其他投资者组成多元投资主体,省有关部门方可批准或向国家转报。
十、鼓励企业内部员工投资入股,尤其鼓励经营者、技术骨干、营销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多入股。各类人员具体入股数额,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确定。董事、监事、经理所持本企业股份,在其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其中,属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作为发起人时所持本企业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企业内部员工认购的股金原则上要一次性缴足;通过银行贷款出资的,不得以本企业资产作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