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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国有大中型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若干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
 推进国有大中型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若干规定的通知
 (鲁政发〔2000〕45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国有大中型企业加快实施投资主体多元化,是推进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大举措。有利于扩大投资来源,分散经营风险,增强国有资本的支配能力;有利于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形成来自多个出资者的决策参与和监督,切实转换经营机制;有利于国有经济在调整、重组中有进有退,优化配置,提高资本和企业的运营效率;有利于促进政企分开,使企业成为市场经济的法人实体和竞争主体。近几年,我省国有企业改制、改组取得了很大进展,但不少企业存在投资主体单一、国有股比重偏高、资本金较少等问题,影响国有资本发挥吸引、控制、带动社会资本的作用和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各级各部门和国有大中型企业要深刻认识加快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的重要意义,增强紧迫感和自觉性,采取有力政策和措施,推动国有大中型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尽快取得新的突破。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现就我省国有大中型企业加快实施投资主体多元化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全省国有大中型企业,除极少数必须由国家垄断经营的外,都要加快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改造。除国家规定的项目外,不再新建国有独资企业。现有国有企业原则上不再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确需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的,必须由省政府审批。
  二、确立国有资本出资人,为推进国有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创造体制条件。主要采取两种形式:一是对具备条件的国有大型企业集团母公司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二是省、市地、县分级建立国有资产经营(控股)公司,将其他不能实行授权经营企业的国有资产授权该公司经营。
  三、引导、支持企业相互投资入股,形成多元持股的公司。尤其鼓励有资金、技术、人才优势的大企业实行跨行业、跨地区调整重组,生产同类产品和处于同一产品链的企业进行调整重组,工贸企业与科研单位进行调整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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