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经营者在任职期满或正常调离岗位时,经考核其业绩指标达到双方协议规定的水平,经有关审计、监察等部门查实,出资人确认后,按协议规定,经营者拥有的补足部分的期股可按期终经评估后的每股净资产价值变现;也可留在企业继续参与年度分红;也可由公司出资人受让或向他人转让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
(十四)经营者任期未满而主动要求离任,或在任期内未能达到协议规定的考核指标水平,均属违约行为,应按契约规定依法从其所持有的期股股权和现金认购的股权中扣除。
四、期股激励试点的组织领导
(十五)期股激励是一项政策性较强的工作,必须加强领导,试点先行,稳步推进。在试点阶段,成立省期股激励试点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省长担任,副组长由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劳动厅一位副主任(厅长)出任。成员单位有省委组织部、省企业工委、省委教研室、省人事厅、省工商局、省审计厅、省财政厅、太原证券特派办等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经贸委,负责组织对试点方案的论证初审及有关日常工作。
(十六)凡列入试点范围的企业,按本指导意见制定并上报试点方案。试点方案的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现有股权结构,期股激励的具体形式,出资人、股东会和董事会同意试点的意见,经营者与出资人签订的契约及期股认购协议等。
(十七)试点范围内的国有独资企业,要由出资人明确对董事长及总经理的期股激励办法。
试点范围内上市公司的具体操作细则,待中国证监会出台有关上市公司期股激励办法后,按规定获取期股股权。
非国有企业及非国有经济控股的公司实行期股激励的办法由企业自行确定。省人民政府奖给非国有企业及其控股企业经营者的奖金由经营者个人支配。
附:试点企业名单
附: 试点企业名单
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长治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太原重型机器集团有限公司
榆次液压集团有限公司
大同齿轮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太原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天脊煤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焦化集团工业有限公司
山西合成橡胶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原平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公司
大同糖业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