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期股激励的对象及实现方式
(四)期股激励的对象是董事长与总经理(建议包括党委书记)。
对董事长的期股激励主体是企业出资人或公司股东会。对总经理实行期股激励的主体是公司董事会。涉及公司股权结构变动的,需经股东会同意。
(五)实现期股激励的董事长和总经理承担的具体职责必须以契约形式明确规定。公司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监督管理、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等办法。
(六)尚未改制的国有企业要首先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在改组过程中,通过国有资产协议转让等方式,形成董事长、总经理的期股股权。
改组为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股东会同意,可从国家股股本中划出相应股份,形成董事长、总经理的期股股权。
改组为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由上市公司通过增资配股、增发新股、国有股配售等方式,形成董事长与总经理的期股股权。
(七)经公司股东会或出资人同意,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以现金投入获得股权形成经营者群体持股。公司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个人持股的额度由公司自行确定。
(八)实行期股激励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必须用现金先购买本企业股份。董事长、总经理首次认购股份的出资额视企业规模大小而定,一般不得低于如下标准:特大型企业为20万元;大型企业为10万元;中型企业为5万元。经营者所持期股股份一般以其首次出资额的1--4倍确定。
(九)经营者在未补足所持有的全部期股之前,其所持有的未补足的股份只有表决权和收益权,没有所有权,该股份仍归原出资者所有。待全额补足后,其所有权归经营者。
(十)经营者所获红利,要按协议规定首先补足期股。实行年薪制的企业,同时实行期股激励试点的,经营者的年薪收入中风险收入(除基薪收入外部分)的70%原则上用于购买期股。各级政府对经营者的物质奖励应首先与期股激励结合,政府奖励董事长或总经理的奖金,必须先用于购买本企业股份,不得挪作它用。
(十一)经营者期股的获取方式是根据与出资人签订的期股认购协议,以既定价格认购,分期补入。期股的既定价格是实施期股激励试点企业在基期的股价。基期的股价是指试点企业首先选择一个实施期股的基准日,以基准日资产评估或清产核资确认的净资产为标准确定。基期股价一旦确定,不论以后年度企业净资产价值是增是减,分期购买期股时均以基期股价(既定价格)偿付期股价款。
(十二)经营者出资成为公司股东,公司股本结构发生变化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股权变更等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