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经营者期股激励试点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0〕54号 二000年六月十五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大中型企业:
为贯彻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和
中共山西省委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推进“375”攻坚计划的落实,加快建设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高素质的经营管理者队伍,建立和完善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者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者期股激励试点的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经营者期股激励试点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建立和完善对国有企业经营者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将企业经营者的收入与企业业绩及发展较为紧密地结合起来,实现经营者行为长期化,激励经营者有效配置资源,最大限度地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我省决定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者进行期股激励试点。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经营者期股的含义和试点原则
(一)经营者期股是指企业出资者同经营者商定在任期内由经营者按既定价格获取适当比例的本企业股份,收益延期兑现,并享有相应权利和义务的一种激励方法。
(二)期股试点必须遵循如下原则:
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经营者期股按比例有偿认购的原则;
3、经营者权责利相结合的原则;
4、经营者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5、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
6、大胆探索与稳妥操作相结合的原则。
二、期股激励试点的范围
(三)期股激励试点适用于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国有及国有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企业进行经营者期股激励试点,须经企业出资人或公司股东会同意。
期股激励试点可先选择省委、省人民政府表彰的在“375”攻坚计划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优秀企业和优秀企业经营者所在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