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省财政厅、
省地税局关于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解决娱乐场所监督
检查所需经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0〕53号 二000年六月十四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省文化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解决娱乐场所监督检查所需经费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
解决娱乐场所监督检查所需经费的实施意见
(省文化厅 省财政厅 省地税局)
根据国务院第261号令《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依照本条例对娱乐场所实施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娱乐场所实施监督检查所需经费,可以通过依法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由地方财政解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规定,现就我省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解决娱乐场所监督检查工作所需经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取消娱乐场所文化市场管理费,依法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解决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娱乐场所实施监督检查所需经费,是国家实施税费改革、理顺分配关系、规范政府部门行政行为的重要举措,也是保证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对娱乐场所监督检查职能,促进我省娱乐市场健康发展的需要。因此,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保证该项工作的落实。
二、自1999年7月1日起,全省已取消了娱乐场所文化市场管理费,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娱乐场所实施监督检查,不再收取任何费用。同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
二条以及《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娱乐业营业税税率进行调整:
游艺类现税率为10%,调整为15%;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现税率为10%,调整为12%。
三、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娱乐场所实施监督检查所需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从调整税率增加的收入中解决,或由同级财政在当年预算中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