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认真研究我国加入WTO后建筑业企业的应对措施。要高度重视企业的战略研究,制定与国际市场接轨的企业发展、技术创新战略,组建企业集团,适应国际建筑市场竞争。积极吸引国外资本、人才以及先进的技术、管理、设备,提高我省建筑业企业的竞争能力,积极开拓国外建筑市场,扩大工程承包和劳务输出的范围和市场占有率。
(四)减轻企业负担
1、采取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认真清理工程拖欠款。对非政府投资项目形成的工程拖欠款,一时无法收回的,可不计入资产总量,采取帐销案存的办法,保留债权的清欠权利,建筑业企业改制后依法清欠;对企业、事业单位长期拖欠而无偿还能力的,采取以资抵债的方式解决;对开始产生效益的工程项目,可通过协商和仲裁途径将拖欠款转为建筑业企业股权;对拖欠时间较长又不采取措施偿还的,应诉诸法律;债务人破产的,可按比例核销建筑业企业的资本金。对政府拖欠的工程款,在竣工决算和审计的基础上,按基建拨款程序,由负责投资的部门及时拨付。
采取多种有效手段,防止形成新的工程拖欠款。建设单位要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在没有还清欠款前,计划部门不得批准上新的项目。依法加强对工程决算的管理。逐步建立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担保和工程风险担保制度。建筑业企业要自觉抵制垫资承包、竞相压价等行为,实行行业自律,保护企业权益。
2、对少数国有净资产为负数的国有建筑业企业改制,坚持以出让、租赁等方式配置土地。
3、国有建筑业企业改革过程中,国有资产转让收入主要用于弥补职工社会保障费用不足、企业还贷、支付改革成本和支持骨干企业。
4、对于特别困难的建筑业企业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实行社会和政府“两家抬”的办法,企业和社会无力筹足的,同级财政要给予保证。
5、对于企业离退休职工养老和医疗费、伤病职工的补助费、死亡职工遗属补助费、非经营性资产历史欠帐、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费用、改制前企业拖欠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用,经批准,在企业改制时可从企业净资产中一次性切块解决。
6、强制推行建筑业企业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建筑业企业必须为危险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7、对国家和省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和大中型国有建筑业企业,各地市可根据财政状况将企业上缴所得税部分或全部返还给企业,返还比例不少于应纳所得税额的50%。所得税返还部分可全部作为国有资本金或政府授权投资机构持有的国有股。凡改制为公司制的国有建筑业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国有股红利和国有资产占用费暂不上缴,可全部留给企业,待企业增资扩股时,作为国有资本金注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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