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小型国有建筑业企业,应改制为多元股东结构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合作制企业。
(四)对整体难以搞活、局部还有优势的国有大中型建筑业企业,在确保企业稳定,并进行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和合理承担相应债务的前提下,将企业优势资产与母体分离,组建成新的专业类和劳务类企业,实行分块搞活。
(五)对长期经营不善,严重资不抵债,又一时扭亏无望的国有建筑业企业,要依法实施破产。
三、政策措施
(一)调整产业资本结构
1、认真清产核资,界定企业产权。要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进行清产核资和产权界定,明确企业法人财产权。
2、建筑业企业历年形成的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结余,经职代会同意,可以量化给职工,以职工持股会的形式持股。对拖欠工资款,经职工本人同意,可转作个人股权。
3、国有大中型建筑业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应多形式、多渠道吸纳社会股本,鼓励企业职工持股、经营者持大股,形成多元主体的资本结构。
4、除改制企业外,停止审批新的国有独资或国有资本控股的建筑业企业,逐步降低国有资本比重。
(二)调整产业组织结构
1、运用资质管理的调控手段,按照企业新的资质标准,培育综合类、专业类和劳务类三个层次的建筑业企业,优化产业组织结构。完善工程总包、分包制度,培育工程总包、分包二级市场。
2、继续控制队伍总量。取消非等级企业独立承包工程的资格。除改制和兴办高科技型企业外,不再审批新的综合类建筑业企业。
3、给予改制企业在资质审批、扩大经营范围等方面的支持。国有大中型建筑业企业在改制中分立专业类和劳务类企业的,资质审批手续从简;鼓励企业实行一业为主、多种经营,鼓励骨干企业为业主提供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等全过程服务。
(三)调整企业内部组织结构
1、继续推行和完善项目经理责任制和项目成本核算制,推进管理层和作业层分离,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加强企业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和企业效益。
2、加强建筑企业家队伍建设。改变现行按行政隶属关系管理干部的体制,取消企业及其领导行政级别,建立按产权关系确定企业领导管理体制;试行企业家年薪制、期权持股等制度,逐步探索和建立有利于建筑企业家脱颖而出的竞争机制、激励机制,实现企业家队伍职业化和市场化;建立决策失误追究制度和离任审计制度,加强对企业家队伍的监督。
3、大力培养企业技术和管理人才。加强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的培训、管理。鼓励企业实行科技人员以技术和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制度,稳定科技人才队伍。大力加强劳务作业层人员培训,提高操作层人员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