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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对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业和设施采取“6.5”关停行动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对未完成限期治理
 任务的企业和设施采取“6·5”关停行动的通知
 (晋政发〔2000〕25号 二000年五月二十九日)


各地区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按照《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6〕31号,以下简称“决定”)和国家经贸委等三部委《关于公布第一批严重污染(大气)的淘汰工艺与设备名录的通知》(国经贸资〔97〕367号,以下简称“通知”)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的实施办法》(晋政发〔1997〕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山西省环境保护“一控双达标”攻坚行动方案》的要求,根据全省工业企业排污达标进度安排,现决定对未完成上述治理任务和未按期淘汰且超标排放的生产设施于2000年6月5日采取全省统一关停行动(简称“6·5”行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此次全省关停行动的范围是:
  (一)未完成“实施办法”中限期治理任务的11种生产设施,即:使用无烟煤、容积在13立方米以上的炼铁炉、锻造加热炉(包括夹杆锤加热炉)或其它旧式锻造反射炉;生产耐火材料的倒烟窑;生产铝矾土的倒烟窑和竖窑;年产5000吨以上,进行化学制浆(包括半化学制浆)的造纸厂;年产2.5万吨以下的水泥机立窑;使用焦炭、容积在15立方米以上的炼铁炉(重点是50立方米以下);容积在15立方米以上的化铁炉;1800--6000KVA之间的硅铁炉;年洗煤30万吨以下的洗煤厂;年选矿3万吨以下的选矿厂。
  (二)未按“通知”要求淘汰且超标排放的75型、89型及其它超标排放的改良型焦炉、窑径小于2米的水泥机立窑、水泥土窑、水泥普通立窑。
  (三)对“决定”及“实施办法”明确取缔现又死灰复燃的22种土小企业和设施,要立即取缔,并追究政府有关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企业负责人的责任。
  二、各级政府对辖区内所有拥有上述生产设施的企业进行一次检查。通过检查,摸清辖区内上述生产设施的底数,对拥有上述生产设施的企业法人、厂址、规模、治理进展情况登记造册,并报上级政府和环保部门备案。
  三、各级政府从即日起要加大宣传力度,大造声势,将此次行动向社会公布,并将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广泛宣传,再次通知企业法人,督促其自行关停,对拒不关停的企业,要由政府决定关停。对6月4日前未自行关停上述生产设施的企业,由政府于6月4日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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