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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省政府部门实行主办协办责任制度几点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
 省政府部门实行主办协办责任制度几点意见的通知
 (吉政发〔2000〕24号)


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关于省政府部门实行主办协办责任制度的几点意见》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吉林省人民政府
                          二000年七月十四日
       关于省政府部门实行主办协办责任制度的几点意见
              (2000年7月)

  根据《省政府领导班子“三讲”教育整改方案》(吉政发〔1999〕25号)和《全省经济发展软环境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吉政发〔1999〕34号)的部署,现就省政府部门实行主办协办责任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在省政府部门实行主办协办责任制度,主要是为了解决政府部门在办理联合审批或综合审批等事项中,部门环节过多、程序繁杂、责任不清、相互推诿扯皮、效率低下等问题,通过这项制度,明确和强化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的责任,并按严格的运行机制和程序办理,达到规范政府部门审批行为,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提高工作效率的目的。
  二、主办协办责任制度主要是指,政府部门在办理审批等管理事项过程中,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单位联合审批或综合审批的事项,要明确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及其责任,对需要有关部门签署意见的,全部由主办部门负责牵头协调,联合会签,不需要申请单位或申请人分别到有关审批部门办理,对需要上报审批的,也由主办部门负责跟踪落实,一包到底,并给申请单位或申请人答复。
  三、在政府行政审批过程中,凡是参与联合审批或综合审批事项办理的政府职能部门,特别是计划、经贸、财政、科技等综合部门和城建、土地、公安、外事、工商等执法部门,都要实行主办协办责任制度。
  四、主办部门的职责是:在接到审批申请后,提出初步拟办意见,对按规定涉及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要作出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计划,明确规定办理的程序、协调方式和相关部门的办理时限及责任,在此基础上,主动组织协调办理,办理完毕后答复申请方。
  五、协办部门的职责是:按照主办部门提出的协调办理意见和要求,积极配合有关协办事项的办理。对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审批事项,按规定时限给予办理,并向主办部门回复;对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审批事项,应结合实际支持主办部门的意见,也可提出积极可行的合理建议。对与主办部门存在不同意见的问题,要详细列明有关理据,提供给主办部门,由主办部门上报省政府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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