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都负有对省政府重要工作部署和省政府领导同志交办的重大事项进行督查落实的职责。省政府督查室是省政府督查落实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机构。
七、省政府督查工作主要就《政府工作报告》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省政府其他重要会议包括专题会议部署和决定的工作事项,省政府重要决定、规定和政策,省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批示以及其他重要事项进行督查落实。
八、对《政府工作报告》、省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工作事项,对省政府有关的重大决定和政策规定,由省政府督查室负责组织督查。为强化督查力量,视需要抽调有关部门巡视员、助理巡视员及退下来、身体尚好的厅级以上老同志承担省政府督查工作,相关部门要给予大力支持。对以省政府名义召开的、部门具体承办的工作会议,如计划会议、劳动和社会保障会议等决定的工作事项,由承办部门负责进行督查落实,并将督查情况报省政府。对省政府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和省政府办公厅承办的其他重要会议决定的工作事项,由省政府督查室和会议指定的主办部门联合或由主办部门单独进行督查。对省政府专题会议决定的工作事项,由省政府办公厅相关政务处室负责督查落实。对省政府领导批示和交办的事项,由省政府有关部门、省政府督查室、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政务处室按省政府领导批示和职责进行督查。
九、督查工作除索取必要的文件、资料外,要坚持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了解掌握第一手材料,然后向省政府提交翔实、准确的督查报告。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州政府以文件、信息等形式向省政府督查部门汇报的工作落实情况,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省政府督查室和有关督查部门要对汇报情况进行必要的抽查验证,发现有虚假问题,省政府对当事人及主要负责人将给予政纪处分。
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督查、谁落实的原则,建立督查落实责任和督查工作通报制度。省政府各部门主要领导同志为落实省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的第一责任人,按督查事项分工负责的分管领导同志为具体责任人。对省政府做出的各项重要工作部署和决定的事项,各部门要按职责要求主动进行落实和督查,省政府不再进行具体部署。对顶着不办、推施扯皮、不认真落实和履行督查职责不力或敷衍应付的,由省监察厅进行行政效能监察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