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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督查落实工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印发
 关于加强督查落实工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吉政发〔2000〕2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督查落实工作的几点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
                          二000年七月十四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督查落实工作的几点意见
              (2000年7月)

  为适应政府职能转变要求,改进和规范政府工作,加强工作的督促落实,确保政府工作正确、高效、有序进行,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确保落实省政府重点工作和重大决策的事项包括:《政府工作报告》和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省政府重要专题会议确定的工作部署;省政府制定出台的重要政策性文件,省政府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等。
  二、对《政府工作报告》和省政府全体会议做出的工作部署,各市州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要立即进行贯彻,对涉及落实的具体事项,要根据各自的职责研究具体措施,并分解细化,明确责任,形成专题报告上报省政府。对《政府工作报告》和省政府全体会议部署中带有综合性、指导性的工作事项,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明确牵头部门,并逐项落实到具体地区和部门。
  三、对省政府出台的有关政策、规定、意见等,在文件下发后,省政府各部门要立即把应由本部门承办落实的事项任务明确到责任人,研究提出在本部门系统(直到基层执行单位)贯彻落实的措施意见和要求,组织实施并报省政府备案。省政府各部门对分工职责范围之内承办落实的事项负组织和督促之责。基层单位如果因不了解有关政令、文件和政策规定而影响省政府决策的落实,省政府将追究有关部门和领导的责任。
  四、省政府专题会议、省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涉及的有关办理事项及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有关单位要按照规定时限予以落实;没有时限要求的,应在两周内回复,回复不了的要说明原因。各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协办部门必须在一个工作周内予以答复或会签完毕,否则视为失职。
  五、省政府部门对省政府部署的工作事项和领导交办的事项有不同意见,可以按组织程序反映,但工作上必须保证省政府决策的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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