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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失效]

  第十六条 城市建设工程,涉及供热管网及设施的,必须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会签手续。未经同意不得施工建设。

第三章 资质审查管理

  第十七条 凡在本市市区内设立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均应当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审查手续。
  申请资质审查的单位,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一)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单位)批准文件,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并填报资质审查申报表;
  (二)经消防、劳动、技术监督、环保等部门会签认可后,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专业资格证书;
  (三)属于营业性质的单位在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向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管理费。管理费的收缴标准,按规定的程序报批后执行。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资格证书,实行年度检验制度。
  年检不合格、未取得资格证书和营业执照的单位,不得从事供热活动。
  第十八条 城市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固定、安全的生产场地;
  (二)具备保证生产的必备资金;
  (三)具备必须的生产设备和设施;
  (四)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其它从业人员;
  (五)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承担城市供热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发生歇业、撤销、分立、合并、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经营性供热单位,应当适应市场需要,注重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成为依法自主经营的经济实体。
  第二十二条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按规定配备运行人员,并按专业需要和要求搞好岗位培训。

第四章 供热经营管理

  第二十三条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根据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年度供热计划,组织生产、经营,确保供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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