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产权归购房人和售房单位共有,购房人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有限的收益权和有限的处分权。购房人和售房单位产权按售房当年住房标准价占成本价的比例确定。购房人出售或出租所购住房的,原售房单位有优先购买或租用权;出售或出租住房,所获收益由购房人和原售房单位按各自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
第二十五条 购房人为一九八四年六月一日以来回迁户的,其个人依照市政府的有关规定,交纳扩大面积款(即扩大面积安置费)的,其交款部分住房经市房产产权管理部门确认后,产权归个人所有;个人交款住房以外的部分,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购买的公有住房为解困住房的,购房人已出资部分的住房,可给予产权,产权份额按个人交款的数额与当年住房成本价的比例确定;购房人产权价额以外的部分住房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公有住房出售程序
第二十六条 单位出售公有住房的,提交下列资料:
(一)出售公有住房方案;
(二)出售公有住房申请;
(三)出售的公有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
(四)单位缴交住房公职金证明;
(五)租住公有住房职工认购住房债券的证明;
(六)其它资料。
第二十七条 出售公有住房单位,须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持应提交的上述资料,到市房改办登记;
(二)持市房改办出具的《长春市出售公有住房鉴证评估通知书》,到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鉴证和房屋评估;
(三)持房屋产权鉴证和房屋评估资料,到市房改办办理审批手续,领取《长春市出售公有住房批准书》;
(四)按评估确定的价格和有关政策规定,向个人出售公有住房;
(五)持《长春市出售公有住房批准书》、《个人购买公有住房名册》、售房收款凭证和售房款存入指定银行房地产信贷部的存款证明等有关资料,到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交易和产权转移手续。
第二十八条 购房人分期付款的,售房单位和购房人双方应签定付款合同。购房人不是售房单位职工的,应当提供经济担保。
分期付款的,应当在购房人付清款后,由售房单位办理交易和产权转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