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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出售公有住房管理办法

第四章 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职工购买公有住房给予工龄折扣优惠,具体优惠标准由市房改办每年测定一次并公布执行。一九九五年工龄折扣优惠标准为每年工龄每平方米折扣3.14元计算。
  第十七条 职工购房工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购房职工已婚的,按夫妇双方购房工龄合并计算;
  (二)购房职工丧偶的,按购房职工工龄和其配偶生前工龄合并计算;
  (三)购房职工未婚的,按购房职工本人工龄计算;
  (四)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其在校按规定学制学习期间(在职上学的除外),计算购房工龄;
  (五)购房人为烈士配偶、父母,二等乙级以上(含乙级)伤残军人和因工负伤四级以上(含四级)职工的,其购房工龄不足65年的,按65年计算;
  (六)离退休购房职工,按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前的实际工作年限计算;
  (七)购房职工停薪留职、劳改、劳教期间,不计算购房工龄。
  在职职工购房工龄计算,截止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十八条 职工购买现已住用公有住房的,享受现住房所扣优惠,具体优惠标准由市房改办每年确定公布一次。一九九五年按负担价的5%折扣优惠,以后,逐年减少,二000年取消。
  第十九条 职工购买公有住房,一次付清房款的,给予一次付款优惠,具体优惠标准由市房改办根据有关规定测定执行。
  第二十条 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可以分期付款,分期付款部分,按政策性抵押贷款利率计收利息,但首次付款不得低于实际售价的30%,分期付款年限一般不超过10年。
  第二十一条 购买公有住房的,可按规定申请住房抵押贷款。
  第二十二条 个人购买公有住房的,按有关规定免征税费。
  第二十三条 以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在分期付款期间,按未付购房款占应付购房款的比例交缴房租。

第五章 住房产权

  第二十四条 以市场价、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依法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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