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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出售公有住房管理办法

第三章 出售价格

  第九条 出售公有住房以建筑面积为单位,户建筑面积计算公式如下:
  户建筑面积=户使用面积×本栋住房总建筑面积÷本栋住房总使用面积
  第十条 出售公有住房按居民家庭收入实行市场价、成本价、标准价:
  (一)人均年收入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高收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实行市场价。
  (二)人均年收入1万元以下的中低收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实行标准价,但本人自愿也可以实行成本价。
  成本价包括住房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
  标准价由负担价和抵交价两部分组成。
  第十一条 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和标准价,每年由市房改办会同有关部门测定,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我市一九九五年出售新建的砖混结构成套标准住宅的成本价为每平方米860元。一九九五年出售新建的砖混结构成套标准住宅的标准价为每平方米526元,其中负担价每平方米322元,抵交价204元。
  第十二条 以成本价购买旧公有住房,年成新折旧率为2%;以标准价购买旧公有住房,年成新折旧率为1.5%。
  经过大修或设备更新的旧公有住房,按有关规定评估后确定成新。
  第十三条 住房的实际售价,根据房屋的成新、结构,结合地段环境差价、居室朝向差价、楼层差价、室内设备差价、室内装修差价确定。结构、地段环境、居室朝向、楼层、室内设备、室内装修差价见附表。
  第十四条 公有住房售价(单位:元/平方米建筑面积)的计算公式是:
  按成本价售房实际价格=〔(成本价-年工龄折扣额×夫妇双方建立公积金前的工龄和)×(1-年折旧率×已竣工使用年限)±六项调剂因素-成本价×现住房折扣率〕×(1-一次付款优惠折扣率)
  按标准价售房实际价格=(标准价-年工龄折扣额×夫妇双方建立公积金前的工龄和)×(1-年折旧率×已竣工使用年限)±六项调剂因素-负担价×现住房折扣率〕(1-一次付款优惠折扣率)
  第十五条 购买公有住房控制标准以内的部分,执行标准价或成本价;超出住房控制标准的部分,执行市场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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