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购买现已住用公用住房的,享受现住房折扣优惠,具体优惠标准由市房改办每年确定公布一次。一九九五年按负担价的5%折扣优惠。以后,逐年递减。二000年前取消。
职工购买公有住房,一次付清房款的,给予一次付款优惠,具体优惠标准由市房改办根据有关规定测定执行。
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可以分期付款,分期付款部分,按政策性抵押贷款利率计收利息,但首次付款不得低于实际售价的30%,分期付款年限一般不超过十年。
购买公有住房的,可以按规定申请住房抵押贷款。
个人购买公有住房的,按规定免交有关税费。
以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在分期付款期间,按未付房款占应付购房款的比例交纳房租。
4、明确产权关系
以市场价、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依法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产权归购房人和售房单位共有,购房人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有限的收益权和有限的处分权。购房人和售房单位产权按售房当年住房标准价占成本价的比例确定。购房人出租或出售所购住房的,原售房单位有优先购买或租用权;出租或出售住房,所获收益由购房人和原售房单位按各自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
5、公有住房出售程序
公有住房出售要坚持审批和评估的原则。单位出售公有住房,须报市房改办审批,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易登记、评估和产权转移手续,领取产权证书。产权证书应当注明产权的产权份额。购买公有住房后,购房人可以依照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出租、出售,或以其他形式转让所购公有住房。
6、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
公有住房出售后,应统一委托市房产管理部门认定的专业房产管理单位实行物业管理,也可以自管自修。
公有住房出售后,采暖费、电梯费和二次供水系统设备的运行、维修、更新费用及其管理等,在政府没有新的规定之前,由现行渠道解决。公用的供暖设施维修、更新费用,由供暖单位负担。
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按《
长春市城镇异产毗连房屋共有房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7、出售公有住房资金的管理
现有公有住房出售后,售房款首先划出20%作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纵基金,其余用于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
国家投资建设的公有住房,其出售收入按住房产权关系和一定比例上交,分别纳入各级住房基金;其它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归单位所有,纳入单位住房基金。售房款存入市政府指定的专业银行房地产信贷部,用于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严禁挪用。
(四)加快经济适用房的开发建设,实施“安居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