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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方案

  7、住房面积超过控制标准的部分,要加收房租,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8、有条件的单位,经过市房改办批准,可以适当加大房租改革的力度。
   (三)稳步出售公有住房
  1、出售公有住房的原则
  凡在本市城区和郊区内由市房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自行管理的公有住房(以下简称公有住房),除市规定不宜出售的外,均可出售。购买公有住房要坚持自愿的原则,新建公有住房和腾空的旧公有住房实行先售后租,并优先出售给住房困难户。
  2、出售公有住房的价格
  人均年收入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高收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实行市场价;人均年收入1万元以下的中低收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实行标准价,但本人自愿也可以实行成本价。
  (1)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格
  成本价格包括住房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7项因素。我市一九九五年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为860元。在实际执行中,按不同结构的等级分别掌握。旧公有住房的成新评估,实行年折旧法和实际评估法相结合方法确定。砖混结构的住房折旧率一般为2%,使用年限超过30年,按30年计算。经过大修或设备更新的住房和其它特殊情况的住房,按有关规定评估确定。
  (2)出售公有住房的标准价格
  标准价由负担和抵交价两部分组成。我市一九九五年出售新建的砖混结构成套标准住房的标准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26元。其中负担价322元,抵交价204元
  个人以标准价购买砖混结构的公有住房,年成新折旧率一般为1.5%。
  砖混结构住房折旧年限一般为50年,使用超过30年的,按30年计算。经过大修或设备更新的住房和其它特殊情况的住房,按有关规定评估确定。
  (3)出售公有住房的实际售价
  住房的实际售价,根据房屋的成新、结构,结合地段环境差价、居室朝向差价、楼层差价、室内设备差价、室内装修差价确定。
  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和标准价,每年由市房改办会同有关部门测定,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购买公有住房控制标准以内的部分,执行标准价或成本价;超出住房控制标准的部分,执行市场价。
  3、购买现住公有住房给予折扣优惠
  职工购买公有住房给予工龄折扣优惠,具体优惠标准由市房改办每年测定一次并公布执行。一九九五年工龄折扣优惠标准按每年测定一次并公布执行。一九九五年工龄折扣优惠标准按每一年工龄每平方米折扣3.14元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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