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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方案

  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会同市房改办、市财政局编制,报市房改领导小组审定后下达给受委托银行。
  (二)积极推进租金改革
  住房租金改革要着眼于租售比价合理化,要在职工家庭合理住房支出范围内加大租金改革力度。从一九九五年起到二000年六年间,我市房租提高要分步实施,各步住房租金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比例分别为:一九九五年达到4%;一九九六年达到5%;一九九七年达到6%;一九九八年达到8%;根据物价指数目标和各方面承受能力,二000年力争达到15%。
  1、调整公有住房租金
  从一九九五年十月一日起,全市公有住房租金在一九九三年房改测定的基本租金基础上,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租金提高50%,即成套住房提高0.20元;非成套住房提高0.175元;简易住房提高0.15元。
  2、住房补贴对象和标准
  对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以及离退休职工,由所在单位继续执行原补贴标准;一九九五年十月一日起上调的房租,不再增发住房补贴。
  3、新增租金的免补政策
  租金调整后,对离退休职工、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和非在职的优抚对象等的免、补,依照《长春市公有住房提租和住房补贴管理办法》执行。
  住房在规定标准内的职工家庭,用规定的个人合理负担部分加上全部住房补贴。仍不足支付房租的,差额可由其所在单位适当给予补助。
  4、住房补贴资金的来源
  企业从企业提取的自身住房折旧和其它划转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行政、事业单位首先在原有住房资金中划转,不足部分,全额预算的行政、事业单位,由财政预算拨付;差额预算的事业单位,按差额比例在财政预算和单位自有资金中解决;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比照企事开支渠道列支。
  5、住房租金的使用
  各产权单位回收的租金纳入单位住房基金,专项用于住房维修和房租改革。新房较多的单位,用于房屋维修后仍有结余的,可用于住房建设。各单位的房租要单独建帐,按月收缴,不得放弃管理或挪作它用。
  6、在租金水平达到成本租金以前,公有住房承租人仍依照《长春市住房建设债券管理办法》规定认购住房建设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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