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长春市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方案

  住房公积金由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按职工个人工资和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逐月交纳,归个人所有,存入个人公积金帐户,用于购、建、大修住房,职工离退休时,本息余额一次结清,退还职工本人。
  3、调整住房公积金的交缴基数
  从一九九五年十月一日起,所有党政机关、群从团体、事业单位和企业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及其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交缴基数以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三资企业中方员工及其所在单位交缴基数,按上年度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低于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收入水平的,按全市职工平均收入水平为基数。
  职工和职工所在单位仍各按5%的缴交率缴交公积金。
  职工月工资总额核定,以一九九四年底为准。月工资总额的组成按国家统计局有关规定执行。
  4、提高住房公积金的存款利率
  住房公积金存款,按法定三个月定期存款利率计息。
  5、单位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列支渠道
  企业承担部分从企业提取的住房折旧和其他划转的住房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行政事业单位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首先立足于原有住房资金的划转,不足部分,全额预算行政事业单位由财政预算拨付;差额预算事业单位按差额比例由财政预算拨付。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比照企业开支渠道列支。
  6、住房公积金的缓交
  暂无能力交缴公积金的企业,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市房改办批准,可暂缓建立公积金;企业效益好转时,企业应当及时交缴公积金。
  7、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8、住房公积金的支付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家庭购买、建造自住住房及家庭自住住房大修理支出。
  职工离退休、离职或出国定居时,可由本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本息余额。
  职工调动工作时,其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转入新单位该职工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帐户。
  在职期间去世的职工,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
  9、住房公积金的使用
  住房公积金存款主要用于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抵押贷款;职工自住住房的大修理贷款;城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贷款;单位购买、建设住房贷款和用于购买国债。
  职工可使用本人、家庭成员及直接亲属存储的住房公积金。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