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中环路道路工程建设拆迁安置的若干规定
(1995年9月5日 长府发〔1995〕55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缓解城市道路交通拥挤的矛盾,促进全市经济与社会发展,做好中环路道路工程建设的拆迁安置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中环路由下列十二条道路连接组成:青岗路—台北大路—铁北西路—东荣大路—远达大街—东盛大街—卫星路—前进大街—宽平大路—春城大街—普阳街—青年路。
第三条 由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各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长春市中环路建设领导小组,全面负责中环路建设重大问题的决策和实施。长春市中环路工程建设指挥部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按照“统一政策,统一规划,统一征地拆迁,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方针,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中环路道路工程建设用地,由中环路工程建设指挥部提出计划,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办理征用手续。
第五条 中环路道路工程建设的拆迁、安置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被拆迁人(包括个体业户,下同)的拆迁补偿安置,按照城市拆迁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二)被拆迁人安置分为原地、异地、一次性补偿三种方式。异地安置采取自愿原则,不增加户型。
(三)被拆迁人属于退院让路的不予补偿;属于全部拆除移地另建的,由市政府统一协调规划,重新选址,按原房屋成新予以补偿。企业由于迁厂拆装生产设备及附属设施的,只补偿拆装和运输费用;由于拆迁引起被拆迁人(不含个体业户)停产停业的,职工工资按有关规定发放,拆迁前已经处于停产停业状况的,职工工资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
(四)中环路道路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其它设施,如有出租;转让、拆押等事宜的,均由各方自行解决,但必须在限期内拆除完毕。
(五)被拆迁人涉及的房屋、水、电、燃气等使用费,均由各收费部门同用户自行结清。
第六条 供电、电信、上水、下水、煤气、供热等城市基础设施必须相应配套,同步建设。其所需费用,由各主管部门自行安排,并由市中环路工程建设指挥部统一协调组织施工。各项基础设施建成后,产权归各主管部门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