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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实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规定

长春市实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规定
 (1995年3月15日 长府发〔1995〕19号)


  根据(GB3096—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和(GB/T15190—94)《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结合长春市具体情况,现对实施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作如下规定:
  一、长春市城市总体规划区内的环境噪声均适用本规定。长春市各类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值如下表:
       等效声级LAeq:dB

   类  别    昼  间    夜  间
     0       50      40
     1       55      45
     2       60      50
     3       65      55
     4       70      55

  上述标准的适用区域由《长春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图》标示。
  “昼间”系指6时至22时,“夜间”系指22时至次日6时。
  二、边界的确定及适用的标准
  (一)在未作特别说明的条件下,边界的道路、河流的,以道路、河流的中心线为界线。
  (二)露天市场的边界。当露天市场临噪声敏感建筑时,以距建筑临市场侧一米处为边界;除此,以市场自然边界外15米处为边界线。
  (三)“交通干线道路两侧”的边界线为道路两侧建筑红线。
  (四)若无特别说明,边界结合处适用高质量区的环境噪声标准。
  三、特别规定
  (一)对于现存噪声大且难于治理的工厂,市环保局可酌情变更适用的环境噪声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3类区”标准。共确定50条街路适用“4类区”环境噪声标准(名单列于《长春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图》)。
  (三)露天市场边界处适用“2类区”标准。
  (四)在“交通干线两侧”区域中,除交通之外的其他噪声均适用相邻区域的环境噪声标准。
  (五)长春市内各区属乡适用“2类区”环境噪声标准;长春市所辖各乡、村适用“1类区”环境噪声标准;所辖各镇适用“2类区”环境噪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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