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本着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人防部门对投资单位或个人给予优惠待遇:
一、同人防部门合资修建的人防工程,本单位可以优先使用。
二、使用单位或个人投资对人防工程进行改造利用的,人防部门在三年内免收使用费。投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人防工程,如有闲置不用的,人防部门有权统一安排使用。
第十条 使用人防工程必须按下列标准向所在地人防部门缴纳使用费:
一类工程(装修好,设备、设施齐全,使用方便,位置适宜,经济效益高),每月每平方米二元至三元;
二类工程(设备、设施较全,有一般装修,位置较适宜,使用方便,经济效益较高),每月每平方米一元至二元;
三类工程(装修一般,设备不全,基本上能满足使用单位的要求,经济效益一般),每月每平方米三角至一元。
使用费要按月份缴纳,对拖欠、拒付使用费的,人防部门有权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给予警告、罚款,或勒令停用、收回使用权。
个别改建的大型或专项工程的收费标准和办法,由省人防部门同使用部门参照以上标准协商议定。
第十一条 人防工程地面口部管理房和一九八六年以后新建的人防工程的使用费,参照房产部门地上建筑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各级人防部门收取的工程使用费百分之十上缴省人防办公室;百分之九十留在各级人防部门,按照百分之五十、百分之三十、百分之二十的比例,分别用于工程建设和维修、集体福利事业、奖励平战结合工作开展好的先进单位、个人和各级人防部门的职工。
第十三条 各级人防部门对所收的工程使用费,要加强管理,单列科目,专款专用。各种罚款一律上交当地财政部门。
第十四条 人防部门收取的工程使用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暂时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
第十五条 为鼓励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在税收上对使用单位实行优惠待遇。各地可根据使用人防工程单位的具体情况,由人防部门对使用单位提出的减免税申请签署意见,报税务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