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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基本建设管理若干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195件规章和文件(第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0年3月22日 实施日期:2000年3月22日)废止

吉林省基本建设管理若干规定
 (1987年7月18日 吉政发〔1987〕84号)


  为加强基本建设管理,缩短工程建设工期,保证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提高基本建设的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对基本建设管理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加强设计管理
  (一)设计要积极采用适合我省的国内外先进技术和有效的革新科研成果,努力提高设计质量和水平。大中型和重要建设项目的设计须做多方案比较,进行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选定的设计方案必须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投资效益好。
  (二)设计须由国家批准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文件必须根据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水文、工程地质和有关协议等基础资料进行编制。概算必须控制在批准的设计任务书规定的工程总投资内,超出设计任务书控制投资额的,必须报原设计任务书审批部门审批。
  (三)设计单位在作出设计图纸时,必须同时做出施工图预算,一并提交给委托单位。施工图预算必须控制在批准的概算内,并要完整准确、符合实际情况,如遇情况不符,施工单位可提出施工图预算增减表,经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和建设银行审查同意后,作为签订工程合同的依据,一次包死,建设银行按合同造价拨款。施工图预算超出概算的,应予修改施工图设计,不得以任何形式弄虚作假,扩大预算或预留投资缺口。
  (四)设计审查部门要严格审查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各项技术经济指标,认真把好设计审查关,对设计深度不够,不符合设计任务书要求的设计不予审批;对未经原设计任务书审批部门批准,概算超出设计任务书控制额的设计不予审批。审批后的设计文件,不得任意修改。
  实行设计审查责任制。凡因设计审查部门把关不严而造成重大损失和超投资的,要追究设计审查部门的责任。
  二、建立基建项目负责人和工作班子资质审查制度
  建设单位要根据项目建设的需要,选派懂业务、会管理、事业心强的人担任项目负责人,并组建工作班子,负责工程建设的组织工作。项目负责人和工作班子由项目主管部门审定。一般建设项目的负责人和工作班子配备方案报工程所在地区建委备案,地方重点建设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和工作班子配备方案报省基建办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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