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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三)建设项目说明书;
  (四)签订承包合同的基本条件;
  (五)提供设计资料的内容、方式、时间;
  (六)组织现场踏勘的时间和地点;
  (七)投标起止日期和开标日期。
  第九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非依国家计划的改变,招标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发出的招标文件,否则,应赔偿由此给投标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三章 投标

  第十第 设计单位参加投标须持设计资格证书,并依本办法的规定在设计资格证书确定的范围内进行。
  第十一条 参加投标的单位,应按招标广告和邀请招标通知的时间报送投标申请书,并附本单位状况的材料。
  第十二条 投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报送投标材料。投标材料主要应包括投标方案设计内容有有关材料、建设工期、工程投资估算和经济分析;设计进度和费用,主要的施工技术要求和施工组织方案等。
  第十三条 投标单位应将投标书密封后寄送招标单位。投标书一经寄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
  第十四条 招标单位对收到的投标书应妥善保管,严禁遗失、损坏或在开标前启封。

第四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十五条 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日期,招标单位要组织投标单位参加开标仪式,当众公开各单位的投标书。
  第十六条 开标后由招标单位邀请有关部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评选机构评标。
  第十七条 定标由招标单位会同有关部门及专家进行。有关部门及专家根据投标文件研究、选择优质设计方案并向招标单位推荐,由招标单位确定中标单位。
  第十八条 招标单位应在发出招标文件后六个月内开标;开标、评标至确定中标单位,应在三十日内完成。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工程设计招标和投标活动,应按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分别由各级建设部门与各市、地、州有关部门负责监督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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