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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吉林省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1988年12月7日 吉建设字〔1988〕2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在工程设计中开展竞争,保证设计质量,降低工程造价,缩短建设工期,提高建设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建设的由地方财政和公有制企事业单位自行投资、利用外资、合资建设的项目,除有特殊规定者外,都应进行设计方案招标。
  第三条 工程设计投标,允许省内外一切地区的设计单位参加。

第二章 招标

  第四条 工程设计招标以批准的设计任务书为依据进行。设计方案的招标可以一次性总招标,也可以分单项、分专业招标。
  第五条 建设项目的招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经过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任务书;
  (二)具有进行设计必需的可靠基础资料及专业资料;
  (三)成立了专门的负责机构。
  第六条 招标单位可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发出广告公开招标,也可以向有承担能力的设计单位发出招标通知邀请招标。邀请招标必须同时在三个以上设计单位进行。
  第七条 招标活动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招标单位编制招标文件,发出招标广告或招标通知书;
  (二)投标单位报送投标申请书;
  (三)招标单位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四)招标单位发放招标文件,组组投标单位踏勘工程现场,解答招标中的问题;
  (五)提供设计资料的内容 、方式、时间;
  (六)招标单位组织当众开标;
  (七)招标单位组织评标,确定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
  (八)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承包合同。
  第八条 招标文件应具备以下基本内容:
  (一)投标须知;
  (二)经过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及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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