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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一、编写招标文件和标底,确定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
  二、发出招标广告或邀请招标通知书;
  三、审查申请投标企业的资质情况(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等级证书、过去施工的工程质量和完成工期情况、施工力量、装备情况、社会信誉等),并将审查结果报当地城乡建设行政部门。
  四、召开招标会议、向审定的投标企业发放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同时向城乡建设行政部门提交其开户银行出具的金额为招标工程概算百分之五的招标保证金保单。
  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日期,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和答疑。
  六、召开开标会议,组织开标。
  第九条 施工招标文件应具有以下内容:
  一、投标须知:包括投标要求、标书编制办法、评标条件、投标起止日期、踏勘现场和答疑的时间及地点、开标和评标的时间及地点等。
  二、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地址、工程项目内容、发包范围、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开竣工日期和现场条件等。
  三、必要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设计说明书及工程主要实物数量清单。
  四、物资供应方式、材料和设备的计价基础及施工中的调价方法。
  五、工程款项支付和结算方式。
  六、工程保修要求。
  七、承包合同主要条款。

第三章 标底

  第十条 招标单位在编制招标文件的同时要自行或委托其他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编制标底,并按规定报建设银行审定,作为衡量投标企业投报标价确定中标单位的主要依据。
  第十一条 标底的价格包括直接费用、间接费用、税金和其它有关费用。
  第十二条 一个招标项目只能确定一个标底。
  标底根据施工招标工程的具体情况可采取明标或暗标二种方式。
  明标方式的标底,在招标文件中予以公布;暗标方式的标底在开标前由建设银行审定并密封保存(其中,对不影响建设工程开工的,可在投标截止后审定标底)。暗标标底要严格保密,如有泄露,投标活动无效,并由泄密单位向投标单位各赔偿招标工程概算千分之二的损失费(用非法手段获知标底的投标者除外)。如果不是招标单位而是其它单位泄密的,还要向招标单位赔偿招标工程概算百分之一的损失费。

第四章 投标

  第十三条 省内外凡持有营业执照和资格等级证书的施工企业,均可按本办法的规定在其营业范围内参加投标。企业联合体参加投标应由一个总包单位投标,并由其享有全部权利和承担全部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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