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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出租汽车里程计价器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12月31日 实施日期:1998年1月1日)废止(原因: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吉林省出租汽车里程计价器管理暂行办法
 (1989年6月24日 吉府法字〔1989〕1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出租汽车里程计价器(以下简称计价器)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国家、集体和乘客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以及《吉林省计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境内从事小型汽车出租业务和出租车计价器安装、检定、修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县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对计价器统一实施监督管理。
  各地出租汽车主管部门对所管辖的出租汽车使用的计价器实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计价器的安装

  第四条 小型客运、小型客货混运出租汽车必须安装计价器。对未安装计价器的,出租汽车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客运许可证》。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年检。
  第五条 安装计价器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计价器必须安装在车内明显位置,并贴有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价;
  二、带有打印机的计价器,其打印机应能正常工作。

第三章 计价器的检定

  第六条 计价器安装后,出租汽车经营者必须向当地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并与由当地计量行政部门确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签订强制检定执行书。
  第七条 计价器必须由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加检定铅封印并发给检定证书后,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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